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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政策(摘选)

依法规范农村资源要素管理是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具体地讲,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落实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普法宣传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二是指导推进农村资源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建立承包地等集体资源资产流转交易平台,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交易流程,开展审核备案、合同鉴证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价值评估、信息发布等服务。 

 

关于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政策依据(按时序摘选)。

1.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这是国家从最高层面对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出的要求。

2.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规定: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4.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村发[2014]10号)第11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第31条规定: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由乡镇或县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在县级实行公开招投标。

5.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充分发挥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 号)规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名称应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除外),以服务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依法组织各类农村产权交易。......鼓励市、县两级联合共建或者区域联建。......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

7.省金融办《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暂行办法》(鄂金办发〔2015〕31号)。

8.省农业厅《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鄂农发[2015]29号)规定: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分级办理业务”的“六统一分”运行机制。......市级交易平台原则上鼓励市、县两级联合共建或者区域联建,负责汇总、整理、上报、发布本市(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农村产权交易登记和资金结算,提供政策咨询,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推介活动,指导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各市、州、县农监委参照省农监委设立,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农业(经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文件)提出: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因地制宜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实现涉农县(市、区、旗)全覆盖。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  

11.2016年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作出了规定。

12.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13.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7号)提出:进一步完善农村的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依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加强监管工作。

1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33号)提出: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市场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提高服务水平,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合同鉴证、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实现全省统一联网和涉农县(市、区)全覆盖。未实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纳入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确认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

15.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实施意见》(襄办发〔2017〕27号)提出:依托市、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未实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纳入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确认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建立健全市、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和乡镇分支机构,尽快建成市、县、乡三级联网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进一步规范农村“三资”监管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

16.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襄发〔2018〕4号)提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依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加强监管工作。

17.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规范运行。

18.2019年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试行)的通知》,对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提出了具体要求。

1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规定: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以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本意见。提出: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组织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和管理。对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施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乡镇要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开展采购,规范采购流程和采购文本。

20.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提供综合性交易服务。

21.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6部门印发《推进清廉村居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农发〔2021〕29号)提出:推广使用湖北省农村资产产权交易系统和“三资”监管系统,实行信息动态更新和实时查询监督。

22.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十条措施的通知》(鄂农办函〔2021〕134号)提出:“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实现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平台全覆盖,杜绝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和人情交易”。

23.2021年8月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通知》。

24.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

25.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提出: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健全农户“三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

26.2022年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提出: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村资源要素规范流动和优化配置。

27.2022年省委一号文件提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

28.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产权 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

29.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3〕 32号)提出:注重发挥农村基层经营管理职能作用,可依托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站,侬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服务点,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服务直达村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完善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公益性业务奖补等支持政策。

30.2024年4月省经管局《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产权的交易范围: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农村集体产权的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范围具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养殖水面使用权;林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中不适用鄂政办发〔2021〕29 号文件的项目招标也必须全部进场交易。....并对违反规定的八种行为提出进行责任追究:

1.应当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核、备案、告知手续的;

4.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或者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7.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创建时间:2024-05-1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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