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主体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提出: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 鄂政办发〔2015〕33号)提出: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
二、交易范围
(一)国办发〔2014〕71号文件提出: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指出,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流转交易以服务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具有显著的农业农村特色。流转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县、乡范围内,区域差异较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
(二)2024年4月省经管局《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提出: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农村集体产权的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 拍卖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市场进行。交易范围具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未 承包到户的“四荒”地、养殖水面使用权;林权、农业生产 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中不适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 号)的项目招标也必须全部进场交易。
(三)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村发〔2014〕10号)第11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第31条规定: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由乡镇或县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在县级实行公开招投标。第32条规定: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购置;价值较大的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购置;房屋、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第33条规定: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原值较大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处置,并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处置方法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实行招投标制度,对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较小的可由村“两委”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对外承包或租赁。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登记备案。第39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第42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第43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处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开展工作。
三、交易品种
(一)国办发〔2014〕71号文件提出: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
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 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二)鄂政办发〔2015〕33号文件提出: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三)新增交易品种。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部分县(市、区)出台的交易管理办法新增了交易品种。宜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23〕4号)新增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农村资源资产产权抵押融资交易、碳汇交易、供销合作社资产交易等。樊城区农业农村局印发的《樊城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樊农发〔2023〕30号)和东津新区农水中心《关于印发〈襄阳东津新区(经开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襄开农水文〔2023〕10号)新增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农村资源资产产权抵押融资交易、农村生物资产交易、碳汇交易、供销合作社资产交易、农村集体及农办企业采购服务项目等。保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康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22〕15号)新增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生物资产、水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和指标类产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交易项目。
(三)关于其他交易品种的规定。
1.樊农发〔2023〕30号文件规定:区政府、区直部门和镇(街)、村(社区)委托办理的其他交易品种。
2.襄高管办发〔2017〕94号文件规定:区、镇(办)和村(社区)委托办理的其他产权交易业务。
3.襄开农水文〔2023〕10号文件规定:镇(办)和村(社区)委托办理的其他交易品种。
4.老河口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河政办发〔2020〕18号)规定:乡(镇、办)和村(社区)委托办理的其他交易业务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品种。
5.宜政发〔2023〕4号文件规定:镇(街道)和村(社区)委托办理的其他产权交易品种;市政府和宜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监委”)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6.谷城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谷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谷政办发〔2018〕4号)规定: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品种。
7.保政发〔2022〕15号文件规定:其他交易品种经县政府批准或者乡镇、村(社区)委托,可以进入县农交中心进行交易。
四、关于农村建设项目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规定: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以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本意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分三类:
1.农业生产类:土壤改良,土地平整,机耕道路,种植养殖及配套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冷链仓储设施,水土保持,小型泵站,灌排沟渠,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植树造林等。
2.农村生活类: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农房整治、停车场、村内道路等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路、候车亭、饮水安全、供排水管网、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
3.社会事业类:群众文化、体育、休闲活动场所,乡村旅游、卫生设施。
(二)樊农发[2023]30号、襄开农水文[2023]10号和宜政发〔2023〕4号文件提出:农村建设项目含美丽乡村、农田水利、高标农田、环境卫生、产业扶贫、退耕还林、精准灭荒、河道清淤、危房修缮、交通、办公设施、农村电力及能源、文体教育等建设项目。保政发〔2022〕15号文件提出:农村建设项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一事一议”出资、政府部门拨款、外单位或个人投资等兴建美丽乡村、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环境卫生、产业扶贫、退耕还林、精准灭荒、河道清淤、危房修缮、交通、办公设施、农村电力及能源、文体教育建设等,形成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管理和使用的建设项目。
(三)2024年4月省经管局《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提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中不适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 号)的项目招标也必须全部进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