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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分类

中发〔2016〕37号文件将农村集体资产分为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三大类。

1.资源性资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2.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资产

3.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资产

二、改革目标

中发〔2016〕37号文件提出: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1.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

2.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三、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中发〔2016〕37号文件提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2.鄂发〔2017〕17号文件提出: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等因素,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条件和操作程序提出指导意见。各村(组)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要切实保护妇女权益,充分考虑现户籍在本村的出嫁女、入赘婿及其子女,以及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读学生、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等群体的利益。

3.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第九条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四、关于发展集体经济

1.中发〔2016〕37号文件提出: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2.鄂发〔2017〕17号文件提出: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自主开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建设专业市场、标准厂房、商业门面、仓储中心等物业项目,或在城镇街道、人口集聚区异地兴建、购置物业项目。引导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办公用房、学校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探索集体经济基础较好的村与较差的村联合开发物业经济等经营项目。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参股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和经营稳定的工商企业等经济实体。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实体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模式联合开发产业项目。

五、关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1.中发〔2016〕37号文件提出:鼓励地方特别是县乡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

2.鄂发〔2017〕17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依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加强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程序,加强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完善非生产性支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全省统一联网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加强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严格控制村级债务。对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村,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为主,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附件一: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37号
             (2016年12月26日)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现就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分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已有部署抓好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机制的基础上,针对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四)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五)改革目标。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三、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六)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清产核资工作作出统一安排,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

    (七)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八)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四、由点及面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九)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没有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十)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十一)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在面上推开。

    五、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十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十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十四)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十五)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

     鼓励地方特别是县乡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

     六、切实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认真抓好中央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既要鼓励创新、勇于试验,又要把控方向、有历史耐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各地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精心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要梳理细化各项改革任务,明确任务承担单位,制定配套的分工实施方案,有关部门按职责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评估,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干部要深入基层,加强政策解读和干部培训,编写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让基层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做好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其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进一步完善财政引导、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健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

    (十九)加强法治建设。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抓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益。适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认真做好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工作。

附件二: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发〔201717号)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对深化农村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党的领导,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尊重农民意愿,分类有序推进改革;创新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快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在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产权制度改革。到2018年,基本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具有湖北特点的集体经济治理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三)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对村、组两级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好账目不清、核算不准、手续不全、侵占资产等遗留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继续推进和完善农村承包地、集体林权、农村宅基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颁证工作,加强成果应用。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按照产权归属,将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四)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依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加强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程序,加强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完善非生产性支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全省统一联网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加强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严格控制村级债务。对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村,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为主,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五)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等因素,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条件和操作程序提出指导意见。各村(组)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要切实保护妇女权益,充分考虑现户籍在本村的出嫁女、入赘婿及其子女,以及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读学生、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人员等群体的利益。对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成员名册,与确认成员的程序、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委农工部、省妇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未实行家庭承包的资源性资产、可以转化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统称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不可转化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重点探索建立统一运行管护机制。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社区性,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现阶段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暂时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可以先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量化系数,待经营性资产达到一定数量后再开展资产量化。集体资产股份设置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设置集体股的,占总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30%。股权管理提倡实行“量化到人、固化到户”,股权配置完成后不再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变动而调整。(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委农工部、省妇联)

(七)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要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要编制股权登记簿,将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变更等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股权证书和登记簿应载明成员家庭户内所有股权人信息及股权份额,样式由省农业厅制定。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分配范围、依据、顺序、比例和程序,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权落到实处。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不得举债分配。完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和继承制度,规范相关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不得以退出集体资产股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的条件。审慎开展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试点。(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委农工部、人行武汉分行)

(八)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组)应建立专门的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统一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统一称为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章程制度,完善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董事(理事)会、监事会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成员)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现阶段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登记证书,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办理银行开户、印章刻制、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通过开展“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要统一更名为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注册登记,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完善股份权能和治理结构。(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委农工部、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人行武汉分行)

(九)理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两委”关系。明确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各类组织的领导核心,领导和支持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并协助乡镇党委、政府抓好农村基层治理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提倡实行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已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组),村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机构、事务、财务分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工部、省民政厅、省农业厅)

(十)支持集体经济多元化发展。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折股入社,整合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资源,发展现代农业。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和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自主开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建设专业市场、标准厂房、商业门面、仓储中心等物业项目,或在城镇街道、人口集聚区异地兴建、购置物业项目。引导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办公用房、学校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探索集体经济基础较好的村与较差的村联合开发物业经济等经营项目。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参股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和经营稳定的工商企业等经济实体。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实体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模式联合开发产业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依法依规出台具体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委农工部、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委)

 

(十一)防范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风险。发展集体经济要量力而行,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和债务规模。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设立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参股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实行民主决策,依法通过合同、章程、协议等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控制集体经营性资产用于承担经营风险的比例。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县、乡两级主管部门要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活动、投资规模和经营性债务规模加强监控和预警。(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政府金融办)

三、加大支持力度

(十二)加强财政扶持。完善村级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制度,对经费确有困难的基层自治组织给予适当支持。整合扶持农业生产类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服务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农村社会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和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在符合规定前提下,财政投入形成的项目建成后统一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股份。积极发展资产收益脱贫,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收益用于对村(组)改革和项目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

(十三)加强土地政策扶持。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家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与土地整理、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工程建设,农村土地整治中新增的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所需的农业生产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规定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各地要在当地年度可用建设用地指标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预留适当比例的建设用地,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用地需求。对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用地较好的地区,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十四)落实优惠便利政策。对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优惠和支持。对国家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费减免政策,要全面落实到位。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项目需要办证、审批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居住点、农村廉租房等,根据有关规定减免水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单列信贷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简化手续,并给予优先支持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稳妥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完善农业担保体系,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要简化程序并优先支持。政府出资设立的抵押融资担保平台要积极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项目,在农业农村改革专项领导小组下设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研究审定改革方案,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推动改革落实。市、州要做好改革布局、上下衔接、检查督导、信息调度等工作。县(市、区)党委是第一责任主体,乡镇党委是直接责任主体,党委书记要直接挂帅,定期研究问题,协调解决实际困难。村党组织是具体实施主体,要制定具体方案,认真推进落实。对改革中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不突破底线。(责任单位: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

(十七)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改革政策精神,宣传我省推动改革的生动实践,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示范作用,积极探索改革的措施和途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方法。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提升各级党政干部推进改革的实务能力,提升村组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委宣传部)

(十八)严格督导考核。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纳入“三农”发展综合考评和政务督查范围。建立改革台账和改革信息统计报告机制,全面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做好政策评估,及时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适时开展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改革任务完成后,县(市、区)组织自查,市、州组织核查,省级组织验收。整体工作完成后向党中央报告。(责任单位: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

(十九)推进法治建设。做好现行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等方面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和修订,以立法形式巩固改革成果。加强农村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畅通农村产权纠纷司法救济渠道,依法化解改革中出现的农村产权纠纷。强化执纪执法,加强监管督查,严肃查处改革中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加强农村社会治理,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省纪委机关、省信访局、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政府法制办)

(二十)强化工作保障。各级财政将改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安排。各地各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机构性质和职能,理顺管理体制,稳定干部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体系支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农业厅)

 

 

 

 

创建时间:2024-07-29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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