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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及农村产权知识 系列讲座 第二十二讲 关于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讲 关于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

 

主要有三个文件:一是2021年6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二是2024年4月23日,省经管局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三是2024年7月25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

一、如何理解执行鄂政办发[2021]29号文件?

为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2021年6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文件规定: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以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本意见。只有满足以上所有条件才可以简化优化程序。因此,对鄂政办发〔2021〕29号文件不能进行片面理解或选择性执行。

鄂政办发〔2021〕29号文件提出: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并不是说一律就不能进行招标。

鄂政办发〔2021〕29号文件提出: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组织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和管理。对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施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乡镇要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开展采购,规范采购流程和采购文本。

为增强对鄂政办发〔2021〕29号文件的正确理解和落实,2021年10月18日,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十条措施的通知》(鄂农办函2021〕134号)提出:“规范村级资产、资源交易,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实现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平台全覆盖,杜绝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和人情交易”;“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前,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报乡镇审批同意,严禁未批先建。经审批后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事权范围,确定交易方式和施工单位”。

二、2024年4月23日,省经管局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提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中不适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 号)的项目招标也必须全部进场交易。

三、如何理解执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文件?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部署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省发改委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学习贯彻执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文件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范围。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文件第一条提出: 本办法所称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是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下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项目。但下列项目除外: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能源类、桥隧类、防洪防汛类项目在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实施的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项目;农民自建住房及其附属房屋。

    二是明确不同额度的交易操作流程。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文件:

规定:投资额2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以下管理流程:

1.项目业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审核同意后,村委会可以通过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 地取材自行开展建设,也可以通过公开竞争、集体决策等方式确 定施工单位;无需委托专业监理,由村委会组织老党员、村民代 表等监管项目建设。

3.项目建成后,由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受益群众等进行验 收,形成验收报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规定:投资额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 设项目适用以下管理流程:

1.项目业主填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表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经审核通过的表单作为项目报建审批、招标采购、建设实施、 预算安排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2.报建审批完成后,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通过公开竞 争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监理或由村委会自行 组织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监理。

3.项目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村民代表、受 益群众等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规定: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以下管理流程:

1.项目业主自行或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级发 改部门赋码、审批,经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报建 审批、招标采购、建设实施、预算安排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不再 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2.报建审批完成后,在县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或公共资源交 易等场所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未达招标限额的设 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由项目业主集体决策采购。项目应 按要求委托专业监理,同时可组织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监管项目 建设。

3.项目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村民代表、受 益群众等进行验收,可邀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并形成验收 报告存档。

三是明确分档金额可适当进行调整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文件提出: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分档金额做适当调整。因此,各县(市、区)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项目分档金额若与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文件表述不一致的,并不矛盾和违反规

创建时间:2025-01-06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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