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及农村产权知识 系列讲座 第二十五讲 关于农村产权和农村集体“三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讲 关于农村产权和农村集体“三资”的相关规定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流转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提出: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
关于交易品种。国办发〔2014〕71号文件提出: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提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包括三大类:
(一)农业生产类:土壤改良,土地平整,机耕道路,种植养殖及配套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冷链仓储设施,水土保持,小型泵站,灌排沟渠,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植树造林等。
(二)农村生活类: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农房整治、停车场、村内道路等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路、候车亭、饮水安全、供排水管网、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
(三)社会事业类:群众文化、体育、休闲活动场所,乡村旅游、卫生设施。
三、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3〕32号)关于交易品种提出: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场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守非金融化、非证券化、非期货化的底线。在确定入场交易品种时,应结合当地资源禀赋、资产形成属性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进行科学论证,根据农村产杈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分类统一的流转交易规则,经本级农监委同意后实施。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村(农户承包地)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经营权、养殖水面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涉农知识产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交易品种。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按规定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和较大规模流转农村土地按规定进场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框架下,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场交易。
四、省经管局《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提出: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农村集体产权的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 拍卖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市场进行。交易范围具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 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 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养殖水面使用权;林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以及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中不适用《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
意见》(鄂政办发〔2021〕29 号)的项目招标也必须全部进
场交易。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在“(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中提出: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六、《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或拥有的建筑物、机械设备、产役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合资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五)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七)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七、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14]10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
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